深圳某小区突发火情,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,迅速赶到该小区,却被小区内消防通道上乱停放的车辆挡住了行进路线,只能就近绕行到小区侧门,再由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救援器材,徒步奔跑到发生火灾的15楼进行救援。经救援,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,其中3人不幸身亡。
经案件调查,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缺乏安全用电常识,或退缩至相对安全的空间等待救援,导致3人不幸身亡严重后果的发生。虽然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开展救援工作,但仍然延误影响了救援。
因此,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票据等证据,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 综上,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,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,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(七)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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